贿选当上村主任,敲诈勒索揽工程, “最牛”村主任李晓庆这次栽了。
由山东省扫黑办挂牌督办的青岛莱西李晓庆等2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近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李晓庆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洗牌”村委会,独霸村内事务
在青岛莱西市田格庄村,提起李晓庆的名字,村民们直摇头。他在村里横行多年,不听话就威胁恐吓,大家敢怒不敢言。
1985年出生的李晓庆浮出村面,是在2010年田格庄村南187亩土地被确定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后。
李晓庆母子有意控制、垄断该工程项目,遂谋划把持田格庄村村级组织、进而向经济领域渗透。
2010年底、2011年初,莱西农村两委换届,通过拉票贿选,李晓庆当选田格庄村村委会主任,村民证言“每人每票300元”。李晓庆尚不是党员,为把持村级组织,该村党支部换届期间,母子俩组织村里20余名党员至蓬莱、招远等地旅游、娱乐并实施贿赂,致使该村党支部书记职位流选。
随后,李晓庆弄虚作假、拉拢收买,违规操作入党。2014年12月,李晓庆连任田格庄村村主任并当选为村党支部书记。目前李晓庆身后的“保护伞”已被追责。
当选村主任后,李晓庆在村委会内重新“洗牌”,陆续安排身边人分别担任村出纳、会计、青年书记及村民小组长,独霸村内事务,最终导致田格庄村村级组织由李晓庆一人专断。
其母“说一不二”,人称“慈禧”
利用非法取得的职务身份,违法犯罪活动也披上了“合法外衣”。母子俩没少在这方面下功夫,李晓庆母亲,人称“慈禧”,主要在幕后给儿子出主意。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看到,判决书内容显示18万余字数。根据判决书,2012年,为达到垄断该村西北潴河老河道内河砂资源、攫取经济利益的目的,母子先后指使被告人李某、赵某、姜某青等社会闲杂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以村委“挖平塘”的名义,在该村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采矿犯罪,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为长期称霸一方,自2012年12月至2017年10月,李晓庆母子以给补偿、发放辛苦费、许诺大干一场以后就可以跟着吃香的喝辣的、帮助弄低价房、将强揽的工程交给组织成员经营、为组织成员提供抚恤等形式作为笼络手段,对部分人采取固定发放工资的形式,形成并最终发展为以李晓庆母子为组织、领导者的有明确层级和职责分工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赵某、姜某青、李某甲系骨干成员,值得一提的是,在此过程中,李晓庆之父也成为黑社会组织成员之一。
“有事随传随到”,“让干什么就干什么”,“说一不二”……组织成员证言均显示,大家被要求听李晓庆母子的话,否则轻则谩骂重则被扣工资或被撵走。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李晓庆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依托其经营的青岛华玉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华玉汇公司”)及部分综合经营部以商养黑、以黑护商。五年来,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21起,致10人轻微伤,影响恶劣。
霸市:言语威胁、谩骂、拳打脚踢、拖拽、持械威胁……
该组织非法采矿,如2013年3、4月份至2015年7、8月份,李晓庆母子纠集并指使多人,在位于莱西市望城街道田格庄村西北处潴河老河道原挖旱沙形成的水域内,采取抽砂船抽砂的方式非法采砂3.8万余立方米。经鉴定,该水洗砂每方价值人民币41元,共计人民币159万余元。
强迫交易方面,2015年4月1日,某公司签订某小区施工工程合同,李晓庆母子得知后,预谋夺取该工程。4月26日,李晓庆、赵某等人到该小区施工现场,采取辱骂、威胁等方式阻挠施工。4月28日,李晓庆母子伙同并指使多人,在小区绿化工地,采取言语威胁、谩骂、拳打脚踢、拖拽、持械威胁等手段驱赶、殴打施工人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受轻微伤。后李晓庆指使他人驾驶铲车铲泥封堵小区西门、开发商项目部20余日,对开发商、施工方持续施加压力。某公司被迫将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1013万元的工程转让给青岛华玉汇公司。经审核验收,该工程结算造价为人民币923万余元。
“下跪”事件让村民心生畏惧
莱西市望城街道田格庄村民李某某多次上访反映李晓庆非法采矿、挪用公款、侵吞集体财产等问题,为此双方产生矛盾。
为控制、报复信访人李某某,李晓庆指使姜某青伙同李某驾驶金杯面包车跟踪李某某。2013年10月26日上午,姜某青伙同李某将李某某跟丢,李晓庆知悉后,甚为不满,并指使姜某青换驾轿车,伺机驾车直接撞击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当天中午,姜某青独自驾车寻找,在沿青岛南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现李某某正在倒车,故意快速驾车撞击李某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致使其车辆受损。李晓庆酒后和母亲等人先后到达现场,采取辱骂、言语威胁等手段,当街逼迫李某某之妻下跪求饶。这一事件被群众上传至互联网,影响恶劣。
这一下跪事件后,村民对李晓庆都非常畏惧。
2014年10月15日,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纪检工作人员到田格庄村委核实李某玉、李某乙上访反映李晓庆贪污、侵吞集体财产等问题。李某玉、李某乙安排包含自己儿子在内的五人以打篮球的名义前往村委会探听情况。赵某纠集李某生等人到田格庄村委大院,蓄意挑起是非,采取拳打脚踢、持棍殴打等手段,对李某玉之子李某前、李某乙之子李某岐实施殴打。期间,李晓庆在村委办公室内。经法医鉴定,李某岐、李某前收受伤属轻微伤。在双方厮打过程中,李某生受伤。后来李晓庆主导“调解”,向李某岐索赔人民币六万元,并提出让李某玉、李某乙退出当届换届选举,保证不再上访等无理要求。
黑色团伙覆灭
2017年9月3日,某房地产莱西公司在某小区的三期工程开工,李晓庆在强索该工程项目未果的情况下,于当天晚上雇佣两台挖掘机,并指使李某甲、李某现场指挥,将通往小区三期工程的唯一一条施工道路全部挖翻。经鉴定,被毁坏的道路价值人民币16万余元。房地产公司在施工通道被毁后,被迫向莱西市城建局申请在青岛南路开西门。
李晓庆得知后,蓄意制造纠纷,以该公司拖欠田格庄村委会租赁费为由,召开全村户代表大会,公开煽动村民到项目西门堵门。纠集并指使其他多名被告人及村民数十人持续堵门,阻拦施工,导致工程两个多月正常的生产经营无法进行,给该项目造成误工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晓庆、其母王某莲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对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16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5年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李晓庆等11人当庭提出上诉。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如上裁定。
参与此次办案的青岛市莱西检察院一级检察官李健分析,这起案件属于“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的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非常鲜明的基层涉农特色。
“被告人李晓庆把获取党员身份作为谋取私利的筹码,把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职务作为称霸一方的工具,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侵蚀了党的执政根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属于当前基层群众反映强烈的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予以重点打击,彻底铲除涉黑涉恶问题滋生的土壤,有效净化农村发展环境,不断巩固基层政权。”李健说,针对非法采矿犯罪行为致使国家矿产资源、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检察机关还启动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程序。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崔岩 马云云)
本文由树木计划作者【齐鲁壹点】创作,在今日头条和齐鲁晚报网、齐鲁壹点客户端独家发布,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原标题:后果很严重!男子在朋友圈辱骂朋友,还弄得人家夫妻产生隔阂!法院这么判)
编者按: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侮辱他人的言语,这算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吗?答案是肯定的。四川法院发布了2017年全省十大典型案件,其中就有这样一起案件。原本是朋友的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其中一人遂将辱骂另一人的言语和其照片发布到自己的朋友圈中,最终法院判定其侵害了对方的名誉权。
全文共1013字,阅读大约需要2分30秒。
案情回顾:
把辱骂言语发到朋友圈被起诉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原本是朋友关系,2017年3月6日晚,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张某遂通过微信对赵某进行质问。质问过程中,双方言语不合让矛盾进一步加深,赵某便在微信中对张某使用了大量侮辱、辱骂的言语。
2017年3月7日,赵某更是将微信中侮辱、辱骂张某的言语并附上张某的照片发到了自己的朋友圈,引起了被告朋友圈内的大量关注,其中与张某相识的朋友便联系张某询问缘由,张某夫妻之间也因此产生嫌隙。
2017年3月8日,张某约赵某私下协商解决纠纷未果,后经当地派出所出警解决亦未果,该事件给张某的生活、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张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侵害朋友名誉权被判赔偿5000元
阆中市人民法院认为,赵某对张某的行为有意见可通过正当方式予以劝诫。赵某在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并附上张某照片的方式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该言论在朋友圈内引起了朋友的关注,客观上影响了张某的社会评价,对张某产生不良影响,损害了张某的名誉。
法院依法判令赵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停止对张某的侵害行为,删除其朋友圈内的辱骂、侮辱性言论及所附上的张某照片;在其朋友圈内发布向张某的道歉函,发布天数不低于3天;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判决。
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使用朋友圈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
截至2017年6月,微信和WeChat合并活跃账户数已达9.63亿。法官提醒,随着微信的普及,朋友圈已成为人们网上社交的重要场所,人们在享受互联网社交便利的同时,应当依法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
微信用户有权在其朋友圈内正当、合法地表达观点或发表其评论,但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发布内容可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法官介绍,赵某在朋友圈内对原告张某发表辱骂、侮辱性言论并附上照片,使得张某社会评价降低,给张某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本案判决赵某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并依法承担不利后果,一方面明确了微信朋友圈作为网络空间并非是“法外之地”,应当严格遵守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和道德底线;另一方面引导广大微信用户文明、有度的发表言论,依法谨慎行使言论自由权。